侯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新闻资讯     |      2024-01-21 22:45

  “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严格管控卷烟零售户的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根据侯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的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侯马市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审批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居民身份证。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PP电子网站、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3)行政村(不含集镇),按照人口总量控制,人口在250人以下的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250人以上的行政村,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人的,可根据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4)居民住宅小区(按实际入住情况计算,不包括临街门面),按照35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

  (5)军队大院、高等院校、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只设立1个零售点,对于人口相对较多,消费能力较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增加1-2个。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6)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场所,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按日平均流动人口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如遇旅游景区季节性旅游旺季不再增加设置零售点;

  (7)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和高铁站等按照每日的人流、客流量按照每3000人次设定一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次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不足3000人次的,按一个零售点设置;

  (8)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商贸、集贸、农贸市场店面(门点)原则上按30个(含)设定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100个以上设定零售点不得超过4个,且新增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

  (9)对于经营规模单层经营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各类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不受零售户总量控制和距离标准限制,但同一地址、门牌号的只设一个零售点。

  (10)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单层经营面积在200㎡以上(含200㎡)的可不受零售户距离标准限制。

  (1)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零售点间距设置不低于50米(含);

  (2)对辖区内持残联、部队、民政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查验实际经营人为本人且为唯一店面的经核实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限制;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4)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已备案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从证件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30米。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情况的;

  (4)经营场所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等经营业态,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推拿、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以寄递揽件为主的快递网点、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网吧、传真打印、电子游戏、棋牌室、机耕农具、废品回收点、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等,各类培训咨询机构、彩票屋、早餐车、报刊亭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6)经营母婴产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以“连锁便利店”为由申请减免距离标准限制的,需由侯马市烟草专卖局查验其是否确为“连锁便利店”,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且经营业态为便利店类型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指“间隔距离”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有巷道的,基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考量,从临街巷道出入口边线测量。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侯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侯烟发2019第19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侯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侯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示:使用大于1366*768分辨率/IE10.0或以上浏览器可以获得最佳浏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