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昌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执行。
第四条昌宁县烟草专卖局依照本规定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本章适用于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包含于烟草制品零售。“间距”指卷烟、雪茄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优化存量、控制增量、稳定总量”的原则并实行“一户一证”,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六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中小学周边除外)PP电子官方网站。
(三)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其他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此仅限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合伙经营、委托经营、雇人经营等方式交由非直系亲属经营,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且每天服务时间12小时以上的商场、超市。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
(二)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1个零售点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个零售点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个零售点以内,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各类综合类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内部,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户数设置零售点,每3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六条。
(四)经营场所位于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80米。站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设置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中明确规定: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按照一店一证原则,依法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流动摊点、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二)昌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田园镇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除田园镇城区外的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的中小学、幼儿园通勤出入口30米范围内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含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或位于还没有形成商圈的集市、新开发区的;
(八)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在发布此规定之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需要延续并按法律规定申请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后正常延续。
第十二条雪茄烟专营属于烟草制品零售,其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本章的“间距”指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十三条昌宁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规定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单元总量、小区域单元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区域、乡镇村社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区域单元合理数量范围限制,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按第十三条所属区域间距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三)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其他政策需要扶持的情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首次办理雪茄烟专营店的;此仅限于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不得以合伙经营、委托经营、雇人经营等方式交由非直系亲属经营,且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一)位于街道道路沿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且每天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雪茄烟专营店、体验店等。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高速公路服务区(上下行线AB区域)、工矿企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个零售点。如在同一区域已有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零售点,则不得再增设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旅游景区内,“AAA”级以下的景点控制在1户以内,“AAAA”级景点控制在3户以内,“AAAAA”级景点控制在4户以内,且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经营场所位于汽车站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千平方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间距不低于200米。站外沿街的零售点设置,按固定正常经营的商铺设置零售点,且间距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在申办布点的同时,必须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创建卫生城市等相关要求,方可布点。
第十七条涉及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定区域不得设立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内容,请参照第二章第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若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增加其他经营许可范围,必须符合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相关规定。
(一)“一店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的店铺只允许设置一个零售点;“一户一证”是指同一个家庭共同经营店铺(即: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在本县行政许可辖区内只允许办理一个零售许可证。
(二)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昌宁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所指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申请人申请时经营场所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特点:
1.该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以固定物理隔断为表现形式,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不得以身份证住址或实际住所的非商业性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4.该经营场所是以开架自选、柜台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5.该经营场所不得是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等,应是固定的、合法的建筑,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三)本规定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等零售业态,是指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划分的烟草零售业态。
(四)“平层开放式”是指小区公共区域与街道旁边的门面房,对外公开方便行政执法机关对其服务与监管。
(五)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线路的直线距离,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3)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部同一层测量示意图。如下: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间距= a + b + c。
3.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形成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边对边”测量示意图。间距= a + b。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边对边”测量标准。新申请人与参照物间距= a + b + 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边对边”斜线距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其他附属或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取得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个人或企业,经营范围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定的,通过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适用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审查通过后,报昌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公布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因昌宁县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原《昌宁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及其《修正案》同时废止。